【案例解读-民商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后,也仍应对担任股东期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人公司。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以自有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只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股东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我们所说的公司人格否认。一人公司股东即使在诉讼发生时不再担任公司股东,但如果公司债务形成于该股东任期公司一人股东期间,且其无证据证实该期间内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则仍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