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3-19 20: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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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挂靠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内容履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挂靠人签订挂靠协议后因为自身的经营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挂靠协议约定因挂靠经营导致的行政处罚由挂靠人自行承担责任的,被挂靠单位在承担罚款后,要求挂靠人支付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
2014 年 5 月 1 日,黄某与深圳市宸宇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宇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宸宇公司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印刷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借给黄某对外业务使用,黄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环保、消防、事故、罚款等一切经济事宜和纠纷与宸宇公司无关,均由黄某自行承担并负责对外公示说明,挂靠期间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等。2017年11月23日,深圳市龙华区环保局检查宸宇公司后,对其未经环保审批进行生产及违法排放废水的行为,作出罚款35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宸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范某申请注销宸宇公司。范某个人缴纳了350000元罚款后,向挂靠人黄某主张应向其支付其代缴的对宸宇公司的罚款。
【法院审判】
再审法院认为:2014年5月1日,黄某与宸宇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宸宇公司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印刷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借给黄某对外业务使用,黄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环保、消防、事故、罚款等一切经济事宜和纠纷与宸宇公司无关,均由黄某自行承担并负责对外公示说明,挂靠期间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等。2017年11月23日,深圳市龙华区环保局检查宸宇公司后,对其未经环保审批进行生产及违法排放废水的行为,作出罚款35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宸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范某申请注销宸宇公司。范某个人缴纳了350000元罚款后,主张挂靠人黄某应向其支付其代缴的对宸宇公司的罚款,黄某抗辩称《挂靠协议》到期后双方并不存在挂靠关系。
虽然宸宇公司的案涉违法行为发生在《挂靠协议》约定的挂靠期期满之后,但是深圳市龙华区环保局在现场调查时,均是黄某负责处理相关事项,黄某、范某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亦自认黄某与宸宇公司存在挂靠关系,黄某主张宸宇公司授权其作为公司代表配合深圳市龙华区环保局及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是由于其是宸宇公司的员工,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综合双方的陈述及现有证据,认定黄某在《挂靠协议》到期后仍挂靠宸宇公司继续经营,案涉行政处罚系黄某的行为造成,据此判决黄某向范某支付其代缴的350000元罚款并无不当。黄某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挂靠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1.挂靠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内容履行。
2.挂靠人签订挂靠协议后因为自身的经营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被挂靠单位承担罚款后,要求挂靠人支付并无不当。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