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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在加盖印章后进行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复议决定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1-16
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正确合法,与信息公开行为是否合法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中,行政机关只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其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正确提供了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现有信息,即应视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至于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本身是否合法、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并不属于对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范围。
11-16
政府选聘法律顾问过程中所签订的聘用合同等不属于政府信息
政府选聘法律顾问过程中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律师费用支出明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费用发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11-16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检索不存在的,应当提供检索的证据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作出答复。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进行过检索。
03-16
违法强拆后未及时支付赔偿的,还应支付利息
因违法强拆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实施主体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支付赔偿款的,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
01-16
足额缴纳社保和代扣代缴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商免除
用人单位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系法律强制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由员工和用人单位协商予以更改、免除。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
11-16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而引起章程修改,无需再由股东表决
对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公司法,公司法无规定的情形才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无需公司股东会及其他股东同意就能进行。
11-16
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不得直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品,如需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规定经过安全性评估。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规定进行处理。
03-16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免除事故发生时其应负的法定领导责任
事故发生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并不因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而免除该事故发生时其应负有的法定领导责任。
03-16
包工头”违法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与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之间并不冲突
“包工头”违法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与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之间并不冲突。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在其因工伤亡时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初衷,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
11-16
用人单位被注销,不影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在法院出具中止执行裁定的情况下,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能够完全实现追偿不是先行支付的法定前置条件。
05-16
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主体,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为违法转包、分包人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1-16
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导致工伤认定采用公告送达的不利后果 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因住所变更应当进行变更登记而未依法登记,由此导致行政机关无法直接送达而采用公告送达的,起诉期限为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11-16
增加的危险在保险人预见或应当预见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1-16
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的,保险人应尽到提示义务,否则保险人无权以该条款拒赔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在投保时须采用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也没有使用其他明显标志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否则被保险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保险人无权以被保险人违反该条款为由拒赔。
11-06
费用补偿性医疗保险,保险费率应扣除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否则赔付时保险人不得主张扣减
费用补偿型的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针对此类保险,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无权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
03-20
投保人未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否主张解除行为无效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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