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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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6 16:08:01 作者:贯一律所
【导言】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因住所变更应当进行变更登记而未依法登记,由此导致行政机关无法直接送达而采用公告送达的,起诉期限为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6日,市人社局受理胥某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同日决定中止,2017年3月21日重新启动调查。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04-32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04-327号工伤决定),认定2015年3月21日胥某送货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2017年10月19日,胥某向原审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判决:某公司向胥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849.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732.16元……该案中,某公司为公告送达。案件生效后,胥某于2018年7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2019年5月17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某公司再审申请。市人社局在认定工伤过程中进行了通知、调查等程序。市人社局证据中的工伤认定申请中止认定通知书存根页上,标注了销售经理“廖经理”,10月22日通知“廖经理本周四来”;还标注了人事经理王某,秦某等内容(某公司陈述王某是代办工商登记的中介公司的员工,三人都不是某公司员工)。后向某公司登记注册地邮寄送达通知材料,因“长期无人认领,查无此公司”被退回。2015年11月16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后确认某公司不在登记地经营,2015年11月18日,市人社局公告送达了受理工伤认定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中止认定通知书等。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后,于2017年6月15日公告送达04-327号工伤决定,同时市人社局还向某公司登记注册地邮寄了04-327号工伤决定,因“拒收”退回。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市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依法履行了送达、通知等程序义务,自公告送达04-327号工伤决定后60日之后,应当视为某公司知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其至起诉之日已经超过起诉期间。变更营业地址,应当及时变更登记;停止营业等情况属某公司自身管理原因,某公司主张适用五年起诉期间,不予采纳。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职权。就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看,市人社局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胥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因胥某与某公司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无法确认,中止对胥某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程序。民事判决生效后,市人社局于2016年3月21日决定恢复工伤认定调查,并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04-327号工伤决定。因市人社局向某公司邮寄送达文书被退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后确认某公司不在登记地经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中止认定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文书。2017年6月15日,市人社局采用公告方式向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同时市人社局还向某公司登记注册地邮寄了04-327号工伤决定,因“拒收”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本案中,某公司因住所变更应当进行变更登记而未依法登记,由此导致市人社局无法直接送达而采用公告送达。据此,某公司应当在04-327号工伤决定视为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关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某公司主张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存在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处理结果正确。上诉人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1.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申请变更。
2.公司未主动进行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导致行政文书无法送达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6个月起诉期限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开始起算。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