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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行政争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被申请人应当尽到合理检索义务。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3-15 20:34:18

阅读:13

【案例解读-行政争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被申请人应当尽到合理检索义务。

【导言】

       政府信息是否制作或保存,不能基于“应当保存”,而应当基于政府信息是否“客观保存”。行政机关在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后,将相应查找和检索情况告知申请人,即应视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1、xx路沿线道路建设项目中被土地征用人员的安置情况,分别列出招工清单和安置费领取情况清单;2、xx路沿线道路建设项目中被土地征用的每一个三叉村村民的土地作物赔偿数量和金额,请分别列出;3、xx路沿线道路建设土地征用过程中,三叉村各个被土地征用人员拆迁补偿费领取详情。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被告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补正申请通知书并邮寄给原告,后于2018年9月17日收到原告提交的补充说明及相关补充材料。2018年9月17日,某区政府向四季青街道办、某国土分局发函征求意见。2018年9月29日,某区政府作出江政公开(2018)第123号告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建议其向某区四季青街道三叉社区咨询。原告不服,于2018年10月15日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某市政府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杭政复[2018]2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不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十二条也分别对区和街道两级对就“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公开义务做了明确规定;所以某区人民政府虽然不是案涉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但是在履行监督义务的过程中必然从三叉村村委会或者四季青街道获取过涉案信息。4.检索的“档案管理系统”由政府掌握,其具备管理该系统的能力,也具备不录入数据或者修改、删减数据的权限,这样无论如何都是查不到的。同理四季青街道因年代久远找不到相关信息也只是一面之词。所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提供的检索结果和四季青街道的答复不一定能反映真实情况。

 

【法院审判】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对赵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是否正确。从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江政公开(2018)第123号告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看,其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作出上述答复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某区政府档案管理系统中检索以及书面向属地街道及国土分局发函要求协助查找均未果。据此,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已尽检索义务的情况下作出上述答复,具有事实依据。鉴于涉案信息的形成大部分与原三叉村有直接关系,故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指引上诉人向某市某区四季青街道三叉社区咨询,并无不当。

      赵某认为,由于行政机关自身在制作、保管、移交等方面出现的疏漏导致丢失或灭失的,应判决确认未予公开行为违法。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已经获取上述信息且由于保管移交等过失导致信息丢失灭失,故该主张不予采信。另外,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律师点评】

      在现行立法未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除明确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以外,行政机关答复“未制作”、“未保存”“未找到”相应的的政府信息,均可视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范畴。行政机关在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后,将相应查找和检索情况告知申请人,即应视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