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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行政争议】依法婚嫁、生育人口都可以是安置对象吗?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4-20 20:38:08

阅读:125

【案例解读-行政争议】依法婚嫁、生育人口都可以是安置对象吗?

【导言】

       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前因婚嫁、生育原因迁入征地范围内的人员,才能作为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   

    

【案情简介】

       晏某户籍位于成都市某区,其与翁某于2014年8月1日登记结婚,翁某为将户籍迁移至晏某户口名下,2018年8月18日,晏某户籍地所在村组出具了居住于该村组的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2014年8月26日,翁某将其户籍迁至晏某户口名下,公安机关户籍簿载明的其落户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2014年8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成办函〔2014〕141号《关于某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同意国土部门报审的补偿安置方案。翁某就其安置补偿资格问题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的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的规定,系规范征地公告后,迁入征地范围内人员的安置补偿问题,明确规定了因婚嫁原因迁入征地范围内的人员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前即应具有征地范围内的户籍,才能作为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本案中,翁某于2018年8月26日迁入某区金花桥街道七里村,自该日起落户该征地范围内村组,而补偿安置方案于2018年8月20日批准实施,则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后迁入征地范围内的户籍人员,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安置补偿对象。故被告某区规自局作出的翁某不能作为某区金花街道办事处七里村七组征地范围内的住房安置对象,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 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时,部分人员对上述规定理解有误,误以为无论何时“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都应予安置”。

需要注意的是,安置补偿有截止时间,并非任何时候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都可以予以安置。根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2000】第78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依法批准的土地征用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为将此规定落实,成都市又出了配套文件《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15号文)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的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时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法律小贴士】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配套文件《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15号文)

       第三条第三款  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的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时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