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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4-20 20: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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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1年,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时效为3年,受伤职工因工受伤的,如非因自身主观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1年申请时效的,可在受伤后3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原告甲某到被告A公司工作,具体从事防火门安装。原、被告均未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9月6日,原告甲某在朔州高速项目工地安装防火门时,由于运输司机孙某操作失误,被防火门砸伤,原告甲某被诊断为外伤致胸12、腰1椎体骨折伴不全瘫。事故发生后,原告甲某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等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原告甲某、被告A公司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A公司所在地统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6月9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5】伤鉴字第299号人身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甲某外伤致胸12、腰1椎体骨折伴不全瘫,评定为三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被告A公司付给原告甲某停工留薪期待遇、医疗费、生活护理费366133元。2015年6月15日,原告甲某向太原市万柏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太原市万柏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万劳仲不字(2015)第1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超过仲裁申请的时效。2015年6月16日,原告甲某以劳动争议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26日开庭时,原告甲某将案由由劳动争议变更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院审判】
本案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原被告系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原告甲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原告甲某享有因工伤事故而向被告A公司请求工伤保险的赔偿权,原告甲某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A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甲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即原告)一方可以通过何种诉求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其赔偿请求是通过提起工伤赔偿还是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在本案中,上诉人一方由于住院治疗的原因,没有在法定一年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也没有在法定的一个月期限内对上诉人的工伤申请认定,因此使上诉人一方丧失了按照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即通过工伤赔偿的途径解决本案纠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受理。因此,上诉人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本案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遂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本案由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律师点评】
根据法办〔2011〕442号文件第六条的司法审判精神,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权利人(即受伤职工)请求侵权人(即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受伤职工应注意如果因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应及时在受伤后3年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
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工作中,要准确理解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精神,贯彻执行好侵权责任法: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鉴于侵权责任法只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故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权人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的,不应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在城镇,且其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