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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公司法律事务】执行中以物抵债的,不得侵犯查封顺位在先债权人的权利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4-20 20:39:49

阅读:14

【案例解读-公司法律事务】执行中以物抵债的,不得侵犯查封顺位在先债权人的权利

【导言】

      当事人在取得生效判决后,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规定,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也就是说在没有设置担保的情况下,执行措施靠前的债权人具有实现债权的优先性,可以先执行财产。被执行财产流拍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将财产按照保留价进行抵债,但将财产抵债时,不能不经过查封顺位在先的债权人的同意。

 

【案情简介】

      平顶山中院在执行甲某、乙某、丙某、丁某申请执行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戊某、戌某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原申请执行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分别将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拥有的对A公司、戊某、戌某的债权转让给了B公司。依据B公司的申请,平顶山中院于2017年4月4日作出(2016) 豫 04执57-4号执行裁定,变更B公司为上述四案的申请执行人,债权总额为129605303.59元(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并将四案合并执行。

      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汝国用【2013】第0069号,证载该宗土地总面积为258455.39平方米。平顶山中院评估、拍卖土地为该宗土地的一部分,即公司园区内东西道路中心线以南的土地,面积为160720.03平方米,委托评估、拍卖的土地面积未分割,未办理单独的土地使用证。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所涉当事人轮候顺序为:1.甲某一案。2.乙某一案。3.异议人案。4.丁某一案。5.丙某一案。

      平顶山中院于2017年4月4日作出(2016) 豫04执57-5号执行裁定:“将扣除温泉酒店及 1 号住宅楼后的流拍财产,以保留价153073614.00元以物抵债给B公司。对于A公司所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在施工单位决算后,由B公司及其股东甲某、乙某、丙某、丁某予以退还。”异议人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实现查封在前的债权人债权以后,严格按照查封顺位对申请人的债权予以保护、清偿。

 

【法院审判】

      平顶山中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豫 04 执异27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异议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执复158号等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豫04执异27号等执行裁定及(2016)豫04执57-5号执行裁定。B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9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执监848、847、845号裁定,驳回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以以物抵债裁定损害查封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利益提出异议的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平顶山中院在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将债权转让给B公司后将四案合并执行,但该四案查封土地、房产的顺位情况不一,也并非全部首封案涉土地或房产。丁某虽申请执行法院对案涉土地B29地块运营商总部办公楼采取了查封措施,但该建筑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此前已被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关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的规定精神,丁某对该建筑物及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均系轮候查封。执行法院虽将丙某、丁某的案件与甲某、乙某的案件合并执行,但仍应按照丙某、丁某、甲某、乙某依据相应债权申请查封的顺序确定受偿顺序。平顶山中院裁定将全部涉案财产抵债给B公司,实质上是将查封顺位在后的原丁某、丙某债权受偿顺序提前,影响了在先轮候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本案甲、乙、丙、丁债权人与本案异议人及其他债权人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先后顺序均不一样,甲、乙、丙、丁将债权转移给B公司后,也不能影响本质上丙、丁债权人的查封顺位低于本案异议人的债权顺位,因此直接将财产抵债给B公司违法。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55.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56.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