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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商事】银行卡被盗刷后可以向开户银行主张赔偿损失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4-23 20:40:15

阅读:16

【案例解读-民商事】银行卡被盗刷后可以向开户银行主张赔偿损失

【导言】

      银行卡被盗刷的,我们除了向犯罪嫌疑人主张权利外,还可以考虑要求开户银行赔偿被盗刷金额的维权方式。网络银行快速发展,网络盗刷案件也日益增多,与传统的物理卡交易相比,网络盗刷案件在盗刷的举证及认定方面有一定区别,但银行卡被盗刷后,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然后可以根据案情具体情况考虑最佳的维权方式。

 

【案情简介】

      甲某系A银行储户,持有借记卡一张。2016年3月2日,甲某上述借记卡发生三笔转账,金额分别为50000元、50000元及46200元,共计146200元。转入户名均为石某,转入行:中国农业银行。2016年5月30日,甲某父亲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经侦支队报警并取得《受案回执》。当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经侦支队向甲某发送沪公(青)立告字(2016)3923号《立案告知书》,告知信用卡诈骗案决定立案。2016年4月29日,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出具融公(刑侦)捕字(2016)00066号《逮捕证》,载明: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兹由我局对涉嫌盗窃罪的乙某执行逮捕,送福清市看守所羁押。2016年5月18日,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向犯罪嫌疑人乙某制作《讯问笔录》,载明:我以9800元人民币向我师傅购买了笔记本电脑、银行黑卡(使用别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身份证、优盘等设备用来实施盗刷他人银行卡存款。

      我师傅卖给我的优盘里有受害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取款密码以及银行卡内的存款情况。用自己人的头像补一张虚假的临时身份证,办理虚假的临时身份证的目的是用于到手机服务商营业厅将我们要盗刷的那个受害者的手机挂失并补新的SIM卡,我们补新SIM卡的目的是掌握受害者预留给银行的手机,以便于接收转账等操作时银行发送的验证码,只有输入验证码手机银行内的钱才能被转账成功。

      而且将受害者的银行卡盗刷后,他手上持有的SIM卡接收不到任何信息,我们转他银行账户内的钱不至于被他发现。2016年3月2日,我师傅告诉我说这次由他负责办理受害人假的临时身份证,并补办受害者关联银行卡的新手机SIM卡。2016年6月,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出具《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载明:2016年3月2日,此次作案由乙某负责转账取款,上家负责提供信息、补卡,此次乙某盗刷了甲某等人银行卡内存款共计400700元,其中甲某的为146200元。2016年6月22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向甲某发送《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载明:犯罪嫌疑人乙某等3人盗窃案一案,已由福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

甲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A银行赔偿银行卡盗刷损失及利息。

 

【法院审判】

      法院最终判决:一、A银行给付甲某存款损失146200元;二、A银行给付原告甲某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46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甲某与A银行之间有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之规定。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A银行具有保障甲某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以及向甲某本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履行的合同义务。A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对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以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本案甲某涉案账户的资金损失,系因案外人乙某非法获取甲某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取款密码等账户信息后,通过补办手机SIM卡截获A银行发送的动态验证码,进而进行转账所致。

      在存在网络盗刷的情况下,A银行仍以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通过为由主张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交易,不能成立。而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案外人乙某如何获得交易密码等账户信息,A银行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账户信息泄露系因甲某没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所导致,因此,就甲某自身具有过错,应当由A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A银行另主张,手机运营商在涉案事件中存在过错。

      然,本案甲某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手机运营商并非合同以及本案的当事人,手机运营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A银行对甲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手机运营商追偿,并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A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A银行账户资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无证据证明甲某存在违约行为可以减轻责任,A银行对甲某的账户资金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给我们一个维权思路,如果当事人遇见信用卡或借记卡被盗刷的情况,难以直接向犯罪嫌疑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向公安局刑事报案后,直接向开户银行主张权利,开户银行应当举证证明当事人违反信息保管义务,否则应赔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

      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承担责任后,请求盗刷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同一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者等主体主张权利,所获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其因银行卡被盗刷所致损失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