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行政争议】生育保险实施属地管理,收支均按各地规定具体执行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社会保险法对于用人单位在缴纳生育保险后,生育职工在多长时间内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因此,根据《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川劳社发〔2007〕3号)第七条规定:“生育保险原则上以市(州)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政策、标准和待遇。统一管理条件不成熟的市(州),可以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市(州)关于生育保险收支的具体规定,应当在其统筹区域范围内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