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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公司不明确解除竞业限制,要白掏补偿金|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 竞业限制协议

作者:何宇晖律师

发布:2026-04-27 10:57:04

阅读:14

员工离职后公司不明确解除竞业限制,要白掏补偿金|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 竞业限制协议

【导言】

        很多用人单位都会跟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注意向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发出解除通知,否则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将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很多用人单位将劳动关系解除通知当然的认定为竞业限制解除通知,但实际上两者并不等同。本文所引案例即为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有明确的解除竞业限制的表示,最终被认定为应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员工甲在乙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作出了约定。乙方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后,自正式离职日(以退工单为准)后的两年内,不得到任何同行竞争的公司或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从事与甲方业务竞争的工作,或自行从事或创办与甲方业务竞争的工作。

        2015年6月24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载明协议生效后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及劳资纠纷,甲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公司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

        甲离职后,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儿童学前教育机构。两年后,甲认为其所从事的并非电子技术研发等与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行业,完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乙公司应支付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乙公司则认为,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劳动关系已约定所有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其也不应再支付任何款项。

 

 

【法院审判】

        双方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甲方遂诉至法院。本案经过一审及二审审判。均认定乙公司应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1、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确实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2、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的约定,虽有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及劳资纠纷的约定,但该协议书中未明确告知郑某无需遵守竞业限制,且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竞业限制尚未履行,乙公司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作为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意见不予支持。3、员工甲在劳动关系结束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提出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关系的解除协议能否当然认定为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已有明确规定,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且根据当时《合同法》及现在已生效的《民法典》有关合同关系解除的规定,解除合同关系应以明确表示并送达对方的方式作出。

        本案中虽然竞业限制的约定在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中,且双方明确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正如法院所评述的,竞业限制义务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仍然存在。竞业限制关系并不能完全涵盖入劳动关系的全部权利义务内容中,因此劳动关系的解除并不当然意味着竞业限制关系的解除。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如不需要员工履行劳动关系终止后竞业限制义务的,一定要以明示的方式向员工作出解除通知。否则可能就会如本案一般白白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之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员工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也应按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且用人单位应注意如不需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在劳动关系终止时或终止前及时通知员工解除,如在竞业限制期内通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有被要求额外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 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