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敬雯律师
发布:2026-07-16 14: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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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在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后,依据征收方案对征收范围内的拆迁工地实施围挡作业,在已预留了通行道路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围挡行为并不违反法律。
【案情简介】
被告青云谱区政府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征收决定书,对井冈山大道两侧一期旧城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案所涉房屋位于南昌市××大道××号,原告万某在该房屋经营福利、体育彩票,该房屋在上述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原告未能与被告青云谱区政府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协议,该房屋尚未被拆除。被告青云谱区政府依据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房屋征迁任务和土地收储计划的通知》收储土地“围挡到位”的工作要求,以及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昌市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活动任务分工方案》中拆迁工地实施围挡作业的要求,于2016年9月底对拆迁工地进行围挡,在原告经营的福利、体育彩票店周围砌起了围墙,预留了32cm的通行道路。原告万某不服该围挡作业,认为青云谱区政府的围挡违法,于2017年6月8日向南昌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围挡行为违法并予以拆除围挡。
南昌市政府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向青云谱区政府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青云谱区政府于2017年6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复议答复。2017年8月7日,南昌市政府以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由,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并于8月10日向原告送达该延期审理通知。2017年9月7日,南昌市政府作出洪府复字[2017]3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青云谱区政府实施的围挡行为。另查明,万某不服青云谱区政府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征收决定,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已受理,且在审理之中。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青云谱区政府已按照原审判决的要求将上诉人万某的通道拓宽。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青云谱区政府实施的围挡作业,是依据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所进行的,同时预留了通行道路。但被告青云谱区政府所预留的通行道路过窄,为了进一步方便居民出行,建议被告青云谱区政府对预留的通行道路拓宽至1米。对原告提出的确认青云谱区政府对原告实施的围挡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停止围挡行为、拆除围挡的诉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对《关于下达2016年度房屋征迁任务和土地收储计划的通知》以及《南昌市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活动任务分工方案》两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请。
该院认为,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并未与上位法相冲突,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另,被告南昌市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其受理、延期、决定及送达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对青云谱区政府的拆迁工地围挡行为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万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出于安全与卫生的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均对工程施工现场有封闭管理、设置围挡的规定,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房屋征迁任务和土地收储计划的通知》关于收储土地“围挡到位”的工作要求,以及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昌市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活动任务分工方案》中关于拆迁工地实施围挡作业的要求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万某诉称的房屋位于青云谱区政府青府征字[2016]第(003)号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青云谱区政府依据上述方案的工作要求对涉诉的房屋实施围挡,同时预留了通行道路,并无不当。
南昌市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其受理、延期、决定及送达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万某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出于安全与卫生的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均对工程施工现场有封闭管理、设置围挡的规定,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房屋征迁任务和土地收储计划的通知》关于收储土地“围挡到位”的工作要求,以及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昌市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活动任务分工方案》中关于拆迁工地实施围挡作业的要求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在青云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万某诉称的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内,青云谱区政府依据上述方案中拆迁工地实施围挡作业的要求对涉诉的房屋实施围挡,在已预留了通行道路的情况下,其实施的围挡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南昌市政府经延期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一、二审法院分别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实施房屋征收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1、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在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后,依据征收方案对征收范围内的拆迁工地实施围挡作业,在已预留了通行道路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围挡行为并不违反法律。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