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宇晖律师
发布:2026-07-27 10: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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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劳动者因工受伤,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本人对本次工伤负有责任而减轻或免除自身应向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即使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有明确相关的规定,该规定也应认定为无效。
【案情简介】
朱某为公司职工,从事铆装工作。2016年7月29日,朱某在指挥吊运塔机作业时右手受伤,经人社局认定朱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6年11月21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朱某作出九级伤残的鉴定。2017年3月31日,公司依据公司内部制定的《工伤事故处理暂行办法》,认定朱某为工伤事故责任人,以用人单位要对工伤进行赔付为由对朱某予以罚款12 752元。2017年5月18日,朱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退还其工伤罚款12 752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朱某退还的工伤事故罚款3725.82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朱某建立了劳动关系,朱某在工作时受伤,并被确认为工伤,朱某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赔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公司自定处罚规则,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处以罚款而变相减轻其赔偿责任,其做法违背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对朱某的罚款应全部予以退还。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自身的经营风险和承担法定的社会责任,不能违法将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移到劳动者身上,工伤责任是劳动者因工受伤而导致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不因劳动者本人是否有过错而改变,只要被人社局最终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即应承担法定责任。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内部规定的形式改变前述法律所确定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更不能用罚款等方式来变相减轻自身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一旦劳动者与公司就此问题产生争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