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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吗?|保险拒赔 保险赔偿

作者:王杨律师

发布:2026-07-23 13:58:44

阅读:12

投保时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吗?|保险拒赔 保险赔偿

【导言】

        投保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享有解除权,保险人未进行实际询问、未告知事项不属于应当告知的内容等情形,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简介】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并非都是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或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此时保险人无解除权,应付保险责任[(2019)湘 13 民终 980 号]

        2017 年 6 月 30 日,李碧玉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主险安鑫保险和附加长险安鑫保重疾险;并投保了附加一年短期意外医疗保险。双方为此签订了《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在该投保书中对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事项一栏均由保险营销员标注为“否”。2018 年 4 月 3 日,李碧玉前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诊治,入院诊断为甲状腺结节,并做了结节切除手术,手术后经病理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右侧甲状腺乳头状癌),结节性甲状腺肿(左侧)。此后,李碧玉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递交了《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要求该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该保险公司对李碧玉的申请经审查后,于同年 6 月 7 日作出了《理赔决定通知书》,以李碧玉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而其在投保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决定解除与李碧玉签订的所有保险品种的合同,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用,并决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查明,李碧玉2016 年 10 月 27 日,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该局全体职工在娄底市中心医院进行过常规健康体检,体检结论为:“1、甘油三脂偏高;…10、甲状腺右侧叶低回声结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情况反映给保险人,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确定。因此,并非保险人所有询问的事项即是重要事项,即此类事项虽经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必然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的估计,方能视为重要事项,保险人才能解除合同并免除其保险责任。本案中,尽管李碧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体检结论为:“甲状腺右侧叶低回声结节”的事实,但不能据此推断李碧玉患有涉案《人身保险投保书》询问事项第 8 项的疾病,且体检结果不属于涉案《理赔决定通知书》所称的李碧玉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无法认定李碧玉未告知体检结论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以此为由解除涉案保险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评析】

        根据现有的案例,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而引发纠纷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保险人未实际进行询问。因技术发展,投保的途径也发生了变化,分别有线下、电话、手机或电脑等多种方式进行投保。需要保险业务人员根据保险项目向投保人进行询问,投保人需对所询问的事项明确予以回复,通常是在保险业务人员提供的健康告知书上进行勾选。但有的保险业务人员提供的健康告知书,已提前对告知事项进行了勾选,仅让投保人完成签字。有的是由保险业务人员让投保人签授权委托书,授权业务人员代为完成签字等一系列手续,投保人仅需完成交费即可····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三条,保险人或代理人代为填写保单的,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一般审判实务中要求保险人证明在代为填写前,告知了投保人相应内容。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不属于应当告知的内容。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如保险人并未询问该事项,或以未告知事项属于“其他”或“可能影响保险风险的事项”等概括性条款的,不应视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往往通过投保人对其设计的询问表所载内容的回答,判断承保风险的大小,继而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在保险实务中,认定是否属“重要事项”,应结合保险利益情况、保险标的物的特性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