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宇晖 律师
发布:2024-12-24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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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江苏高院发布的2015-2019典型案例有一起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管辖权异议是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当事人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背离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管辖权异议,妨碍诉讼。
【案情】
某法院审理的多起本地公司诉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机械公司在未提供任何关于双方存在管辖约定证据的情况下,均以存在口头协议管辖约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后提起上诉,二审均维持一审裁定。相关案件的原告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机械公司严重违背诚信,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应予严惩。某法院根据机械公司相关行为,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机械公司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两级法院多次与机械公司联系,告知其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滥用诉权造成的影响、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两级法院法官的批评教育,机械公司充分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表示将依法行使诉权,并主动缴纳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买卖合同商事纠纷中,当事人通过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方式实现拖延付款、拖延诉讼等目的的不在少数,严重违背诉讼诚信原则,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罚。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共同守护诉讼诚信。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但是现在部分当事人钻法律的漏洞,以明显不合理的事由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无论何种事由,法院都应当进行审查,以此拖延审限,滥用诉权,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面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妨碍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可以采取罚款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罚,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