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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生育 离婚 抚养权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能否要求侵权赔偿?

作者:何宇晖 律师

发布:2024-12-20 09:00:13

阅读:114

婚姻 生育 离婚 抚养权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能否要求侵权赔偿?

【引言】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丈夫不能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案情】

        刘某在未经丈夫张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孩子进行流产,张某认为对其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害,所以张某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失。刘某辩称其在2017年3月11日进行流产手术,因为其对与张某的婚姻不抱有任何希望。双方从2016年11月结婚后就经常吵架,并于2017年3月5日开始分居,分居之后张某发各种短信侮辱、威胁刘某,导致刘某决定流产。刘某不同意赔偿张某精神损失,其认为遭受伤害最大的是自己,首先流产时刘某30岁,对于30岁的女人以后能不能怀孕,是否有生育能力都不确定,其次张某张贴大字报侮辱刘某,再次,经派出所查实,张某之前离过两次婚,向刘某隐瞒事实,所以刘某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失赔偿。

 

【判决结果】

         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原告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被告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两权利相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对腹中怀孕胎儿进行药物流产手术,不构成对被告生育权的伤害。故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10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生育权并非夫妻双方任意一方单独享有的权利。妇女的生育权更是生命健康权,因此妇女具有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终止妊娠是女方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与人生自主选择的正当权利,当夫妻之间就是否生育存在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如果双方就是否生育问题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致使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请求离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