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杨 律师
发布:2024-12-02 13: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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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实践中,鉴于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有特殊原因或政策而发生的非常规缴费,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可以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文书材料,转入地依规不予转入,这将影响个人缴费年限的计算。
【案情】
陈某向某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并提交了申请表、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材料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显示,陈某在该地的参保起止时间为2000年1至2018年6月,实际缴费月数为222个月。因缴费时间超过3年,市社保局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要求在寄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时务必一并提供相应文书。
随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了陈某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该信息清单显示陈某于2006年缴纳了自2000年1月至2005年12月的养老保险,又于2010年缴纳了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养老保险。鉴于参保人信息表显示陈某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超过3年的情况。市社保局再次致函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因转出地始终无法提供相应文书,市社保局作出不予转入续接通知书,认为陈某于2000年1月至2005年12月及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一次性缴纳超过3年的养老保险费,且转出地无法提供相关文书,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第四点的规定,陈某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转入接续的条件,遂决定不予转入接续陈某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社保局于同年11月1日将陈某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94720.62元退回至转出地财政局财政专户。
【判决结果】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陈某均未能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点所要求的文书,且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55号文件颁布时间为2011年,迟于陈世英一次性补缴的时间,按照相关文件的内容,陈世英亦不属于文件适用的对象范围。市社保局作出不予转入续接通知书,且将转入的陈某的社会养老金退回原转出账户,并无不妥。
【法律分析】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个人,可以领取养老金。
2.目前,跨省缴费人员需在退休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同一地点,以便达到退休年龄办理手续领取养老金。
3.如果存在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超过3年的,需要在办理转移接续时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4.不能提供相应文书的,接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不予转入,这会影响缴费年限的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 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