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杨律师
发布:2024-11-29 13: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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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抚养费”的法定范围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鉴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决定将子女送到私立学校接受教育,因此而产生的教育费用通常会远高于公立学校的教育费用。未同意子女前往私立学校接受教育的一方,有权拒绝高于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之外的费用。
【案情】
何某与盛某于 2008 年登记结婚,2009 年 3 月生一子盛小某。2014 年 10 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盛小某由盛某抚养……。但二人离婚后,盛小某一直跟随何某生活。2016 年 7 月,何某将盛小某带到上海,因盛小某无法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何某只得将其送至私立学校,产生教育费用 8 万余元。盛某得知小孩上私立学校时,明确表示不承担私立学校的费用。何某起诉盛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盛小某由其抚养,并要求盛某支付抚养费及私立学校教育费。
【判决结果】
1.盛小某已年满 8 周岁,其表示要求随何某生活,应当尊重其选择。
2.相应教育费用参照同期公立小学的收费标准计算。
【法律分析】
1.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抚养费。
2.抚养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抚养费应当不高于一般人的标准。对于教育费用而言,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如果单方决定在此阶段让子女前往私立学校就读,由此所产生的高于公立学校的费用,不宜由另一方承担。
4.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包括通过离婚协议或者事后协商的方式),双方可对私立学校教育费用进行分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