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宇晖 律师
发布:2024-12-09 16: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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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被挂靠人明确表示同意在扣减管理费后由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支付未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挂靠人可要求发包人就未向被挂靠人支付的工程款,直接向挂靠人支付。
【案情】
2015年7月,张某代表A公司(承包人)与B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A公司承揽B公司案涉工程。2015年11月,张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从B公司处承揽的工程,由张某组织施工,并授权张某以A公司名义就工程量、价等各类问题与B公司交涉,由张某承担该承揽行为的最终盈亏;A公司需配合张某以A公司名义对外进行交涉,并进行相应管理;B公司拨付的工程款,在到达A公司账户之日起,张某可向A公司申请转付,除A公司1%管理费及约定提留的税费外,其余款项在A公司监管下均拨付给张某用于工程项目。2017年11月,在监理单位要求下A公司解除张某项目负责人职务,张某施工班组退场,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终止履行。2018年1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B公司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关于张某是否有权向B公司主张工程款的问题。张某与B公司无合同关系,张某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张某无权直接向发包人B公司主张工程款。但本案中,B公司的不当行为使得施工合同未能履行完毕,进而使得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能成就,考虑到工程施工终止已四年有余,A公司、张某施工成果实际被B公司接收,A公司又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同意在扣减管理费后由B公司直接向张某支付未付的工程款。在此情况下,为避免各方讼累,法院判令B公司就未向A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应归属张某的部分,直接向张某支付。
【法律分析】
挂靠行为虽然不被法律许可,但该现象在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各地法院对挂靠人如何主张权利,被挂靠方如何承担责任,标准并不统一。但是从公平合理、保护交易安全、避免诉累的角度看,在发包人对挂靠不知情的情况下,且被挂靠人同意扣减管理费后发包人直接将未付工程款支付挂靠人的,法院可判令发包人就未向被挂靠人支付的工程款,直接向挂靠人支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