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3-11 15: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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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职工即使主动要求放弃购买工伤保险,依然不免除用人单位需要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
A某系甲公司驾驶员,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A某主动向甲公司出具了一份《自愿放弃缴纳“五险一金”承诺书》,内容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同时不向公司方主张任何权利。2019年公司安排A某外送油料,因发生交通事故致A某受伤。
事后,A某向甲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则认为A某入职时自愿作出承诺,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一切后果由A某自己承担,因此公司才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后果。
案件结果:
工伤保险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的社会保险的一种,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由协商决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A某的《自愿放弃缴纳“五险一金”承诺书》是无效的。由于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赔付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律师分析:
不论基于何种原因用人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均需承担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