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3-20 15: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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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之间签订的是《车辆运营承包协议》,出租车公司往往认为和出租车司机之间只是车辆出租关系或承包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出租车司机的工伤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甲出租车公司的A出租车司机深夜驾驶出租车运送三名男乘客。途中,三名男乘客突然向A司机发起攻击,被一名歹徒一刀刺中腹部。随后,歹徒掠夺了A司机身上的手机和现金,将A司机抛于路边后驾驶出租车逃离。A司机报警后,警方进行网上通缉,案情暂时尚无进展,因找不到歹徒,A司机索赔无门,遂向甲出租车公司要求工伤赔偿。但甲出租车公司认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甲出租车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且A司机深夜运营出租车,加重了自身职业风险,不属于工作时间受伤,A司机只能向对其行凶的歹徒要求赔偿。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身用工责任,通常会采取与职工签订承包协议、外包协议等来代替签订劳动合同。出租车行业有其特殊性,双方有承揽合同的特征。但由于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出租车司机只能挂靠出租车公司对外经营,出租车公司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为了保护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双方实际上属于劳动关系。出租车司机在运营中伤亡的,应当属于工伤。
案件结果:
根据《车辆运营承包协议》的约定,A司机的工作时间具有任意性,A司机在运营中遭到歹徒袭击而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依法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