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4-12 01: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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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导致员工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客观上低于按时购买社保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其行为已经给员工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
【案情简介】
井某与某集团公司于2002年8月22日至2013年2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井某在某集团公司处工作期间,某集团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某集团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为井某补缴了自2002年9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井某于2016年3月退休。
一审诉讼中,井某与某集团公司对自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本案庭审终结)期间,井某因某集团公司未按时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损失进行核算,双方确认上述期间井某养老保险金损失为6696.27元。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井某在某集团公司处工作期间,某集团公司未为井某购买养老保险,导致其实际无法按照社保的法律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客观上已经给井某造成了损失。因此,井某要求某集团公司赔偿因未为其购买社保导致其无法按照社保的法律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张,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的数额问题,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已对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的损失达成一致意见,故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井某主张某集团公司赔偿本案庭审终后至其85周岁期间的损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应待其损失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判决:一、某集团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6696.27元给井某;二、驳回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某集团公司在2002年9月至2012年1月期间未依法为井某购买养老保险,直到2014年11月才为井某补缴了上述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某集团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井某退休时实际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其若按时购买养老保险而应得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井某要求某集团公司赔偿因未按时为其购买社保导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合法合理,应予支持。但由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是由国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而适时调整,调整幅度、办法等每年也不尽相同,现在无法计算得出未来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故井某请求某集团公司支付自其2016年4月退休至其年满85周岁止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23272.65元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根据上述客观情况,本案仅就已经发生的且能够确定的损失进行处理。在审理本案期间,自井某退休之时至2017年12月的损失已经发生且能够确定,而一审仅计算至2017年9月的损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2018年之后的损失,如上所述,因暂无法确定,故本案不作处理,井某可另行主张权利。经核算,井某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损失为7829.9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某集团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井某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损失7829.97元;三、驳回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养老保险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1. 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
2. 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购买社会保险而给员工造成客观上的实际损失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