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4-11 01: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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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根据该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
基本案情:
A某系甲公司职工。A某在上班期间突然口吐鲜血、昏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诊断其为猝死、大咳血、肺癌。
事后,A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蔡某为视同工伤(亡)。甲公司不服,以A某在入职之前已患有肺癌,在上班期间突然口吐鲜血、昏倒在地,是肺癌发作,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律师分析:
实践中,很多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说的突发疾病不包括职工入职前已经严重患病的情形,正如本案中A某肺癌突发死亡。但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并未明确将职工已患病的情形排除,因此即使职工系因自身疾病,甚至是入职前已患病的,只要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即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