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4-21 01: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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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猝死”能否获得保险赔付,须审查被保险人猝死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导致死亡,即查明致死的原因。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了理赔所需资料后,保险公司认为其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属于意外致死的,保险公司应要求被保险人一方补充资料。如因保险公司怠于作为,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且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猝死”属于免责范围的,保险公司须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
欧某(蒙某之夫),其生前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2月15日,该律师事务所为含欧某在内的17名律师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大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40万元,大地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PELC2015450XXX号保险单一份。保险合同由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投保单、声明及保险条款等部分构成,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28日0时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2015年12月10日,欧某在工作期间(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突然倒地、不省人事,经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科现场急救无果,于当日上午12时50分死亡。该院出具的院前急救病历载明“病史及抢救经过”一栏注明:神志不清,呼叫不应,双侧瞳孔散大无边缘,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博动消失,心音消失,呼吸音消失;“初步诊断”一栏注明:猝死。
随后,与欧某一同出庭的同事向大地保险公司业务员电话报案并告知情况经过,大地保险公司方未派员到场勘验。此后,经医疗机构及公安机关盖章确认后,向蒙某等出具了《居民死亡殡葬证》,确认欧某的死亡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死亡原因为猝死。
2016年5月27日,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同年6月2日,大地保险公司以“无法证实本次事故为意外造成的事故,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欧某该次出险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并退还原始凭证”的决定。同年6月16日,蒙某等以大地保险公司拒赔不符合事实,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大地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4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欧某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大地保险公司应否因欧某的猝死承担本案的保险责任的问题。首先,如一审判决所述,“猝死”应属于死亡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具体的、确切的死亡原因,导致猝死的原因并非仅限于疾病,也可能是非疾病导致。其次,从文义解释上,猝死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死亡,但是否属于约定的“外来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是认定大地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关键。
如前所述,因《院前急救病历》界定欧某的死亡属于“猝死”,则其死亡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死亡,且在欧某死亡时,蒙某等保险受益人已经通知了大地保险公司,应当认定其已完成其认为欧某死亡属于意外伤害、大地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的初步举证责任。在没有充分证据否定欧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导致,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欧某自身疾病导致其死亡,且涉案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猝死”为免责事由,以及大地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或解释“猝死”不属于理赔范围的情况下,因本案蒙某等被保险人已按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规定,完成了向大地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履行了提供材料义务。作为从事保险工作专业机构的大地保险公司在接到欧某猝死的报案电话通知后,本应积极收集和固定证据,如其认为蒙某等保险受益人提供的证明不完整和恰当,应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的规定,要求补充提供,诸如要求对欧某进行尸检以确定死因等,从而确定其应否承担保险责任。但大地保险公司却怠于作为,导致其不能收集证明其主张的欧某系因自身疾病导致猝死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一审因大地保险公司举证不能而认定欧某猝死属于意外伤害,并判令由其承担保险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致死,而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主要为以下几点:
1、被保险人一方在被保险人死亡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按保险合同约定提交了相应理赔资料,法院认为被保险人一方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2、保险公司以无法证实“猝死”是意外造成的为由拒赔,但保险公司没有要求被保险人一方补充提交有关证明,因此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公司,即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证明本案不是意外伤害所致,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交证据;
3、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被保险人家属保全尸体以进行尸检,导致案件审理时,无法查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是自身疾病原因所致,不能排除被保险人死亡是意外所致;
4、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猝死”属于免责事由,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