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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商事】为维护公共利益受伤,属于工伤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4-20 01: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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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商事】为维护公共利益受伤,属于工伤

  【导读】

       职工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即使不是在工作的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的原因受伤,仍应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A职工是甲公司销售人员,经常出差。A职工某次出差与医院接洽完业务后,晚上在广场散步游玩。突然听到有妇女大喊 “抓贼”,A职工发现不远处一名骑着摩托车的男子正在抢一名妇女的挎包,A职工随即冲上去扭住了男子的胳膊,男子拔出腰间匕首刺伤A职工,A职工不顾疼痛,死死拽住男子胳膊并奋力夺下男子的匕首,周围群众急忙上前帮忙,合力将犯罪分子制服并送往附近的派出所。派出所将A职工送往医院治疗,并对被抢劫的女子和参与抓捕的群众做了笔录。A职工因见义勇为,被当地报纸报道。

      A职工伤愈后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工伤待遇,甲公司拒绝,A职工遂自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A职工提供了报纸的报道等证据,以此说明自己是为了阻止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才被犯罪分子伤害,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按照工伤待遇处理。

 

     【律师分析】

      职工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见义勇为受伤的,虽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也不是由于工作的原因而受伤,仍应视同工伤。职工因维护公共利益受伤,应注意收集医院的医疗记录,以证明受伤的程度,并收集事发时目击证人的证词,报纸,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奖励等证据以证明职工受伤系为了公共利益而受伤。在单位拒绝履行工伤赔偿责任时及时根据收集的证据向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案件结果】

     A职工见义勇为,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受伤,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