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5-21 00: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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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有权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
2020年1月10日,案外人鑫达瑞祥公司向被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BVXXX。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为鑫达瑞祥公司,保障内容:人身伤亡责任,每人伤亡责任限额30万元,每次责任事故责任限额1200000.00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3万元,保险期限自2020年1月11日零时起至2021年1月10日二十四时止。2020年7月22日,鑫达瑞祥公司将其于2019年12月18日与冕宁县万凯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采矿工程承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原告陕西英旭公司,在此情况下,鑫达瑞祥公司向被告提出批改申请,要求将保险单PZBVXXX号的被保险人变更为陕西英旭公司。2020年8月4日,鑫达瑞祥公司通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永川将批改保单所需的材料邮寄给了被告公司的业务员黄某。2020年8月5日,黄某签收了该快递。
2020年8月17日,原告陕西英旭公司雇员陈克飞发生工伤事故死亡。原告与陈克飞父亲陈仕林达成《伤亡补偿协议书》后,原告赔偿了陈克飞亲属共计人民币111万元。2020年8月20日,黄某在通知王永川补交了陕西英旭公司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完成了保单的批改流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全打保单批单》显示,自2020年8月21日零时起,保险单PZBVXXX的被保险人由鑫达瑞祥公司变更为陕西英旭公司。2021年4月9日,被告公司向四川鑫达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四川鑫达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处理意见》,被告以出险人员不属于原告陕西英旭公司雇员为由,不予受理原告提出的理赔申请,拒绝向原告理赔。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受让鑫达瑞祥公司与冕宁县万凯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采矿工程承包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后,案涉保单投保人鑫达瑞祥公司作为保单的原被保险人,立即向被告提出了批改申请,要求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变更为陕西英旭公司,并于2020年8月4日向被告邮递了申请变更被保险人的有关材料,被告在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告知原告需补充的材料并及时作出处理,由于被告未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导致2020年8月17日保险事故发生时仍未完成变更流程,对此,被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由被告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给付原告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评析】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是:
1、原告受让保险标的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未及时完成变更,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