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5-21 00: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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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未获赔偿,清算组在清算时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职工。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职工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职工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A某2016年4月15日入职甲公司,甲公司未为A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9月14日,A某在工作时受伤。2018年7月26日,人社局判定A某2016年9月14日所受伤害为工伤。2018年11月24日,甲公司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2019年4月15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A某受伤伤残等级为八级。2019年5月7日,甲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而注销。工商档案材料显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记载无债权债务,清算报告显示债权债务均为0,清算组成员为B某。后A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B某支付医药费、护理费等相应损失。仲裁委不予受理,A某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因甲公司未依法为A某缴纳社会保险,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清算组成员B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甲公司清算时已明知A某在2016年9月14日工作中所受伤害构成工伤且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未予给付,即甲公司清算组明知甲公司对外负有债务,却未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A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法院判决清算组成员B某对A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未获赔偿,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负有赔偿义务,但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由于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还未履行完毕对公司的赔偿义务就注销了,且清算组成员没有通知职工来申报债权,导致职工因公司注销后无法再实现其债权,故法院最终判决清算组成员对该职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