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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商事】劳务输出企业作为投保人,为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人员投保团体意外险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5-21 0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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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商事】劳务输出企业作为投保人,为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人员投保团体意外险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导言】

      劳务输出企业作为投保人,为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人员投保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因该投保行为受益,即使投保时未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推定其同意投保,并据此认定该企业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

      2017年12月1日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刘绪峰系淄博梦琦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职工。期间,淄博梦琦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通过淄博金联公司为被保险人刘绪峰等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淄博金联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将该笔保险业务交由山东产联德州分公司办理,团体人身保险投保书中载明该公司行业类别为劳务输出。该公司为被保险人刘绪峰等5990人从被告处购买农银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XXX),保险计划A,适用于劳务输出;农银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额800000.00元、农银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00000.00元、农银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额160.00元/天;

      保险期间为2018年8月1日0时至2018年8月31日24时;约定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被告按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告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告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被告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被告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被告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018年8月1日18时08分左右,被保险人刘绪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下班途中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保险人刘绪峰不承担事故责任。2019年9月6日,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绪峰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保单号XXX)系山东产联德州分公司为被保险人刘绪峰等5990人购买的农银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山东产联德州分公司的该投保行为系被保险人刘绪峰受益的行为,因此一审判决推定被保险人刘绪峰同意为其投保,并认定山东产联德州分公司对被保险人刘绪峰具有保险利益符合常理,亦无不当。案涉保险合同系山东产联德州分公司与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合意签订,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山东产联德州分公司作为案涉保险业务经办一方,从其连续给被保险人刘绪峰等多人多批次在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处办理保险业务看,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对于投保人山东产联德州分公司经营的业务性质应当知情,对于投保人提交的被保险人信息也应当进行基本的了解和审查,在此情况下,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主张山东产联德州分公司虚构事实办理投保手续与实际情况不符,以此主张免责,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评析】

      本案属于人身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本案投保人是劳务输出企业,其与被保险人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形式上看其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本案保险公司对其业务情况是明知的,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如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而本案被保险人因事故死亡,无法表达其是否同意投保行为,因此法院以投保行为使被保险人受益,推定其同意该投保,保险合同即成立有效,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