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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商事】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应该向谁投诉举报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5-21 00:07:46

阅读:12

【案例解读-民商事】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应该向谁投诉举报

【导言】

      对于各种类型的违法广告行为的举报处理及行政处罚的管辖,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利用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处理及行政处罚,可以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举报处理及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6日,赵某作为揭发人,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揭发信续》,被揭发人为安徽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开卷网——标准书目网、QQ交谈、book.knwsky.com/book、百度、读书网、360度百科、当当网、京东。揭发事项为:“跨省界面盗用、冒用他人形象做广告进行营利活动”,请求“1.消除界面广告进行查处;2.出示公开书面调查处理意见;3.按时间长短向被侵权人支付费用;4.进行赔偿,赔礼道歉。”2020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向赵某作出国市监信告函[2020032671865]《告知书》,告知赵某:“经查,您的举报线索涉及对象与2017年举报线索基本相同。因您举报的涉嫌违法行为主体大多数集中在北京市,2017年原工商总局已将您的举报线索转送北京市原工商局,由北京市原工商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您。

      关于本次举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您应当直接向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有处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同时,您与安徽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姓名权纠纷已经北京市法院审理,建议您厘清其间的法律关系。”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赵某申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直接履行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定职责的前提,应是该局具有赵某申请其作出相关处理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利用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处理及行政处罚,可以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举报处理及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总而言之,对于各种类型的违法广告行为的举报处理及行政处罚的管辖,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不负有直接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的职责。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收到赵某的履责申请后,书面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履责申请,已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赵某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履行查处职责,缺乏相应的请求权。赵某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不负有赵某举报要求履行的直接查处违法广告的职责,赵某诉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履行查处违法广告的职责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广告违法行为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1.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2. 对于各种类型的违法广告行为的举报处理及行政处罚的管辖,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