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6-21 0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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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对已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事项,就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程序进行办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案情简介】
黄某原为第三人华映公司职工,以第三人在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克扣加班工资和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向被告区人社局递交书面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要求被告作出相应行政处理。2014 年 6 月 23 日,被告区人社局收到原告投诉件。2014 年 6 月 26 日,区仲裁委员会向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关于陈某等 9 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问题的复函》:经核查,陈某等 9 人(含原告)已于 2014 年 6 月 3 日就要求华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加付50%赔偿金的请求事项向其分别提交了增加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其中, 卓某等6人在其申请书中提出要求华映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同时加付 50%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2014 年 6 月 27 日,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劳动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其诉请事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所请求的事项应依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办理。2014 年 6 月 3 日,原告向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第三人按照法律规 定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支付两年期被克扣的加班工资 7010 元,按照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其近 12 个月平均工资计付经济补偿金 89781 元, 并从 2014 年 6 月起支付失业保险金及缴纳医疗保险费。2014 年 6 月 5 日,原告向区仲裁委员 会提出增加诉请,要求第三人支付两年期被克扣的加班工资的同时加付 50%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加付 50%赔偿金。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以及第九条第二款“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规定,被告区人社局系本辖区主管劳动保障的行政部门,原告作为原第三人单位的劳动者,认为第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被告进行投诉,被告也有权就原告投诉的相关事项进行答复。同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 的规定处理。已经按照劳动争议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程序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原告投诉要求被告查处第三人克扣加班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违法行为,并要求第三人加付 50%补偿金和赔偿金,然而事实上原告在进行投诉之前,其所投诉的相关事项,就已经向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争议 仲裁,区仲裁委员会也已经受理,且相关争议尚在处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对已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事项,就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程序进行办理。
与此同时,原告要求第三人支付赔偿金 的投诉事项,实质上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也应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综上, 被告不予受理投诉事项并无不妥,且被告在通知书中也明确告知原告所投诉的事项应当依照劳 动争议程序办理。故被告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劳动监察投诉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黄邦仁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劳动监察投诉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1. 对已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事项,就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程序进行办理。
2.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投诉事项,实质上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也应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