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11-21 0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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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资时至少包括“制定减资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股东会作出决议以及通知债权人是否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的法定程序,其中,通知债权人就是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可以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但公司应注意,对于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否则将一旦被公司债权人主张权利,有被认定为公司违法减资的可能,进而违法减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08年,A公司成立,股东甲某、乙某各认缴出资100万元(各占公司资本额的50%),实缴出资20万元,其余出资额应于2010年前缴足。2011年,A公司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修正案载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200万元减至4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后,股东甲某、乙某各自的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均为20万元。2011年,A公司在报纸刊登了相应的减资公告,但未专门告知B公司。A公司现注册资本为40万元。
2010年,法院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欠付的租金80万元。2011年,B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A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B公司债权,B公司认为A公司2011年违法减资,遂向法院申请追加甲某、乙某以清偿A公司的债务。
【法院审判】
本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定:A公司在减资时理应知晓债权人B公司,但是仅仅以报纸公告的形式通知债权人,未通过书面形式直接通知B公司,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于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直接通知的方式,但公告作为一种拟制通知的方式应当是直接通知的补充,适用于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或者不明知的债权人。如果对于能够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未采用直接通知方式,而事后以已作公告通知进行抗辩,不仅有违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也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
最终判定A公司属于违法减资,同意B公司追加A公司的股东甲某、乙某在违法减资的范围内承担A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于如何通知已知债权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观点较统一,不能仅仅以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代替对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对已知的债权人,建议公司减资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专门通知,否则有可能造成被认定为公司违法减资的可能,而导致股东承担违法减资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侵害的法律责任。
由于法律目前并未明确规定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实务中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股东违法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