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11-20 23:48:28
阅读:12
导读:员工未按照正常时间下班,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原因交通事故的,构成工伤,员工提前下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与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没有关联。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7日,因第二天是周末,甲某工作任务已经完成,遂向同事表达想提前下班的意愿,在下班回家途中驾驶摩托车时,与两轮摩托车相撞,受伤严重。
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甲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甲某认为其本次事故属于工伤,遂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认为本案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甲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员工未履行必要请假程序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早退行为,但如果下班途中发生非员工主要原因交通事故的,已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件结果:
员工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的处理。
但工伤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只要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最终法院撤销市人社局的认定,责任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