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7-05 0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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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被拆户要求赔偿的内容包括房屋所占土地的补偿,在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应先等权属被确认后,再针对违法拆除请求赔偿。如果针对后续的赔偿行为提起诉讼的,计算行政赔偿案件的起诉期限时,应该扣除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时间。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诉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牡丹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855号行政裁定,申请再审。
王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应依法审理土地争议案件,而不应推托给有关人民政府进行处理。王某所占土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相关生效民事判决能够证明其与东和社区第十八居民组关于案涉土地的争议已经解决。案涉土地地上建筑物系其父亲所建,强拆导致的物品损失等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牡丹区政府拆除王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王某具有向牡丹区政府申请赔偿的权利。
因王某请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包含案涉房屋所占土地的补偿款,而案涉土地权属尚存争议,无法确定王某应得的赔偿款项及数额。王某申请行政赔偿的时机暂未成熟,可待案涉土地争议确权之后,再行就牡丹区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违法行为请求赔偿。在王某再行请求行政赔偿涉及起诉期限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期间应当予以扣除。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强制拆除行政赔偿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1. 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应该先解决土地权利的归属问题;
2. 在案涉土地争议确权之后,再行就拆除房屋的违法行为请求赔偿。在再行请求行政赔偿涉及起诉期限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期间应当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