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7-03 23: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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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在校学生有时会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有时会在快毕业的毕业季提前择业,在校学生是否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主要看双方石否满足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
【案情简介】
甲某系四川某学院全日制学生(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2017年9月,甲某在校办理了学生跟岗或顶岗实习离校确认表, 2017年10月,甲某到A公司处应聘,经面试合格后,办理了入职手续。此后,A公司安排甲某在从事拣货工作,由A公司对甲某进行管理。2017年11月,甲某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甲某当场死亡。
甲某的亲属与A公司产生争议,甲某的亲属认为甲某的意外死亡是工伤,A公司认为甲某发生意外事故时还是在校学生,双方并无劳动关系,故甲某的意外死亡不是工伤。甲某的亲属遂诉诸司法途径确认甲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某入职时已成年,具备劳动能力,A公司录用甲某后,安排甲某从事拣货工作,属于A公司的业务范围,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在甲某提供全职劳动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在校学生仅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在校学生一定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在校学生已年满16岁,且与用人单位达成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等。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岁的童工的,属于非法行为,但如果童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用工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