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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商事】网络平台形式用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6-28 00:04:00

阅读:12

【案例解读-民商事】网络平台形式用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导言】

      网络平台形式的用工,如劳动者通过网络平台运输货物、运送外卖等,运货员、外卖员与运营管理网络平台的公司或通过网络平台派单的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看劳动者是否与公司构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是否有较强的人身附属性。 

 

    【案情简介】

      甲某通过在A公司处获取验证码下载“服务商司机APP”,然后通过该APP接受B公司发布的配送任务接收订单,接到订单后,甲某驾驶自有车辆到A公司仓库装载货物后配送至指定地点,并将配送单据返还给仓库,A公司再按月向甲某支付配送费用。甲某某日配送时发送交通事故意外导致受伤,遂向法院申请认定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判】

      法院最终驳回了甲某关于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理由如下:首先,“服务商司机APP”是由B公司运营和管理,提供配送订单整体跟踪系统支持的手机APP技术平台,通过该平台实现配送订单与司机接单匹配、配送路径跟踪、实时记录签收时间等功能,“服务商司机APP”是作为B公司发布订单,甲某等司机接收订单的一个平台,在甲某接收订单后,该平台可对其配送路径、签收时间进行跟踪记录,该平台的运营方并非本案A公司,虽然甲某在下载“服务商司机APP”需要A公司提供链接和验证码,但这是因为A公司在与B公司签订《物流配送合同》时约定的合同履行方式,该平台的监管内容也是运输合同的应有之义,与甲某主张的A公司通过该“服务商司机APP”向原告发布指令或进行劳动管理不同。

      其次,甲某接收订单后使用的配送工具为甲某本人所有,同时甲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工作时间长短、工作区域、工作量多寡等方面进行管理,表明甲某与A公司之间缺乏以劳动管理为表现的人身隶属性特征。最后,甲某举示银行流水证明A公司每月向甲某支付工资,实际系运费,并非工资。

 

    【律师点评】

      平台用工是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型用工形态,通常有涉及主体众多,工作时间不固定,提供用工和退出用工较灵活的特征,与传统劳动法律关系用工的特征有很大的区别。本案中的平台用工最终未被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一是劳动者的提供的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较薄弱,二是确实从现有证据未显示劳动者与平台派单或者管理平台的公司有较强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用工绝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应对平台用工过程进行劳动关系要件分析,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要件的,依然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