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7-21 0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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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公司设立后必然会选举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具有较大的职权,相应的,也可能对公司的行为承担一定的义务。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公司的股东或员工担任,股东退股或员工离职后,能否单方面辞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且看本文分享。
【案情简介】
A公司设立于2017年10月,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股东为B公司和C公司,占股分别为99%和1%。A公司章程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2018年6月,经A公司股东会决议,任命甲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并经工商登记。2018年8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工商登记为甲某。
2018年7月1日,甲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甲某在A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工作。2020年2月28日,A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载明:“甲某原任单位职务总经理,在职时间为2006年7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现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经协商一致,已于2020年2月28日前办理离职手续,与我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2021年5月8日,甲某向A公司及其两股东B公司、C公司邮寄《关于要求公司变更登记的函》,认为其已于2020年2月28日从A公司离职并完成退工、交接手续,且在离职后未参与A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故要求A公司接函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某办理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A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甲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甲某作为A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必须登记事项。公司登记具有公示公信之效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对外表意的职权,关涉公司正常运营,保障社会经济关系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不得空缺。按公司法有关组织机构的规定,无论哪一公司机构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均需经公司决议或决定产生。公司相应决议或决定系法律上委任行为,通常还需作为出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同意才能生效。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行为作为同意接受委任的意思表示。本案中,A公司股东决定由甲某担任执行董事并出任法定代表人,甲某已接受公司的委任。
现行我国法律对委任关系并无特别规定,法理上可以准用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人辞去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作为代理人有权辞去委托,委任关系得以终止,但委任关系终止的法律效果并不当然可以涤除登记。因公司登记还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并不仅是民事法律关系。再参照我国法律关于合同解除的效果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确定可否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定代表人个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辞去委任,因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法律属性,仍无法涤除登记。
A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按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若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董事仍应继续履行董事职务。故甲某即使在任期届满后,只要A公司未选举出新的执行董事,仍应依法继续履行执行董事职务并出任法定代表人。
甲某任职A公司执行董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权召开股东会,交由股东决定是否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然甲某尚未履行召集程序,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故一审法院对甲某请求涤除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诉讼主张难以支持。如因继续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给其个人造成损害的,可向公司或股东等责任主体主张赔偿。
最终法院驳回了甲某的诉请。
【律师点评】
从司法实践的判例中可以看出,如果公司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单方面辞任是很困难的。司法裁判观点一般认定法定代表人辞任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问题,在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解除法定代表人并选出新法定代表人之前,法定代表人是无法单方面辞任的。如果法定代表人无法与公司协商一致辞任,欲采用诉讼途径要求解任的,法定代表人一般需证明自己是挂名的,并非基于真实意愿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或者需证明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比如已经提请召开股东会,但股东会无法召开等内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