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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商事】劳动者因重大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7-20 23: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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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商事】劳动者因重大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导言】

      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直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或者劳动者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为挽回损失,可以向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有重大过错的劳动者追偿。

 

    【案情简介】

      甲某系A公司的劳务人员。2019年9月,甲某驾驶A公司的无号牌三轮停至路边,后该车溜车与乙某相撞,致乙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甲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A公司派人将乙某送医并垫付医疗费4万余元。2020年5月,乙某向彭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组织调解下,A公司共承担了6万余元的赔偿金并于2020年6月全部支付给乙某。除保险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款项外,A公司共4万余元的损失。A公司认为其损失系由甲某的重大过错导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某承担A公司的全部损失。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A公司是否有权向甲某追偿的问题,根据《民法典》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向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关于追偿比例的问题,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有权追偿50%。最终判决甲某向A公司支付赔偿款2万余元。

 

    【律师点评】

      劳动者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承担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追偿的金额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司法裁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系劳务关系的,用人单位提起追偿请求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系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起追偿请求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