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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商事】新鲜!小股东解除大股东的股东资格?法院说能!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7-20 23:52:18

阅读:12

【案例解读-民商事】新鲜!小股东解除大股东的股东资格?法院说能!

【导言】

      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听到的是大股东任意欺压小股东,小股东往往缺乏足够的救济途径去应对大股东的侵害行为。然而,是否在所有情况下,面对大股东的为非作歹,小股东都只能忍气吞声呢?当然不是了。这里就有一个典型案例,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说,小股东也是能够推翻大股东的!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禹公司)设立于2009年3月11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宋某某、高某。2012年8月28日,万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1、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1亿元;2、吸收新股东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旭公司);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股权比例为,宋某某60万元(0.6%)、高标40万元(0.4%)、豪旭公司9900万元(99%);等等。同日,万禹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的内容与上述股东会决议一致。

      2012年9月14日,两家案外公司汇入豪旭公司的银行账户共计9900万元。同日,豪旭公司将该9900万元汇入万禹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同年9月17日,豪旭公司即将增资验资款9900万元从万禹公司账户中转出,通过一系列账户流转,还给了两家案外公司。

      2013年12月27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称豪旭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万元,望其尽快返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将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但豪旭公司未返还抽逃的出资。

      2014年3月6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通知其于同年3月25日召开股东会,审议关于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事项。2014年3月25日,万禹公司召开2014年度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出席股东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5、到会股东就解除豪旭公司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6、表决情况: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各股东在会议记录尾部签字,但豪旭公司代理人在签字时注明不认可上述表决结果。同日,万禹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载明:“因股东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且经催告后仍未及时归还,故经其他所有股东协商一致,决议解除其作为万禹公司股东的资格。万禹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及减资手续。”宋某某、高某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豪旭公司代理人拒绝签字。

      由于豪旭公司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不认可,宋某某作为股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股东会的决议有效。万禹公司同意豪旭公司的诉请。豪旭公司述称,豪旭公司未抽逃出资,即使有抽逃出资行为,其仍具有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对股东会会议拥有99%的表决权。其已表决否决了2014年3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法院审判】

      对于本案例,法院是怎么判的呢?尽管一审法院采纳了豪旭公司的意见,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有关股东除名的规定,“股东会对拒不出资股东予以除名的,该股东对该表决事项不具有表决权”,判决万禹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以生效的判决书,认定本案中小股东把大股东踢出公司的行为,系合法有效。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小股东解除大股东资格的典型案例,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团委联合组织的“‘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中荣获一等奖,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这个案例对所有大股东都起到一个警醒的作用,即便占绝对控制权,也存在股东资格被解除的风险。因此,任何股东设立公司之初,就应该做好心里准备,不可存侥幸之心!

      当然,要将大股东踢出公司,有着很严格的条件限制。通过本案的法官说理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通过公司股东会就股东除名进行表决,并且拟被除名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对股东除名进行表决前,应该做到下列前置行为:先行催告该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并给予合理期间返回出资。只有在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该股东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才可召开股东会审议股东除名事项,并且在进行表决前,应提前通知未出资股东参加股东会并允许其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