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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劳动纠纷】试用期满自动转正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12-20 23:29:52

阅读:12

【案例解读-劳动纠纷】试用期满自动转正
导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离职,应当视为劳动者符合试用期的规定,以及通过试用期的考核,自动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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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日小乔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1日,试用期为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6月1日,销售岗位,录用条件为能胜任销售岗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被告可以解除劳动。

      小乔2015年3月2日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起初每天至被告处报到上班,后并非天天到达,偶尔回办公处,工作期间没有销售业绩。2015年5月8日,A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录用条件、不适合干销售、上班不见人为由辞退小乔,小乔认为此系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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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合意须以不违法律为前提,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按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现被告与原告约定三个月显然不符法律规定,故应认定2015年5月1日原告试用期满。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此为由辞退劳动者,试用期满实质进入合同期,用人单位再以试用期不符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的,与法相悖,故应认定被告于2015年5月8日以试用期内不符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原告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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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长短一般是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如果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离职,应当视为劳动者符合试用期的规定,以及通过试用期的考核,自动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