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11-20 23: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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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补偿措施。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性质不同,分别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但不得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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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徐某原系某公司的员工。2020年,徐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某公司向徐某支付2020年2月至7月欠发工资一万三千余元;2、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支付经济赔偿金83738元;3、徐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9月18日,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徐某不服仲裁,于2020年9月25日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1、徐某与公司一致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23日解除;2、徐某与公司一致确认尚欠徐某2020年10月23日前的工资计4622元,公司应于2020年11月6日前支付给徐某。
2020年11月9日,徐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向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62964元。2020年12月15日,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解劳人仲案字(2020)0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应在接到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8342.7元。某公司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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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相同,但是在前诉中,徐某曾主张经济赔偿金,本次诉讼中,徐某主张的是经济补偿金。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性质是否相同,如相同,则徐某的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如不同,则不构成重复起诉。本院认为,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性质不同。
经济补偿金主要是指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补偿措施。
因此,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性质不同,亦即徐某的本次起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前诉并不相同,故徐某的本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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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带有惩罚性,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分别起诉时不构成重复起诉。
但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不存在同时主张的问题,其各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而赔偿金是基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作出的赔偿,两者的性质和支付条件不同。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么是依法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要么就是违法解除,支付经济赔偿金。不可能同时存在“依法解除”、“违法解除”两种状态,因此不可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