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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行政争议】征收过程中的专户银行流水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3-21 22: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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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行政争议】征收过程中的专户银行流水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导言】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此内容属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银行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流水清单,并非《征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应向被征收人公布的“分户补偿情况”,不属于房屋征收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7日,仲某、梁某及濮某向桐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邮寄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如下信息:1.征收濮院镇原住居民房屋旧镇改建房屋补偿专款专用银行资金账户使用情况的流水清单(账户名称:桐乡市濮院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账号:×××11)。2.2017年桐乡市政府报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得到批准强拆濮某房屋时提供的两个银行账户,现申请人要求公开多出的一个银行账户名称为:桐乡市金翔云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账号:1937********的资金使用情况的流水清单。

      桐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上述申请后,于同年12月4日分别向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濮院镇政府、桐乡市濮院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桐乡市金凤凰服务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办通知书,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核实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由其负责制作或保存,是否可以向申请人公开以及其中不予公开的详细理由等。桐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上述四单位的协办反馈情况,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6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67号答复),并于同日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仲某。

      仲某、梁某及濮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撤销67号答复,责令桐乡市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2.对企业参与征收活动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决。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仲某等人不服桐乡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而引发的诉讼,故本案的主要争议是用于房屋征收补偿的银行专用账户的流水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但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的银行专户流水系银行制作或保存的交易记录,不属于桐乡市政府在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故桐乡市政府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作出67号答复,并无不当。桐乡市政府自2019年11月28日收到仲某等人的申请,于同年12月25日作出67号答复并于同日邮寄送达仲某,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程序合法。因本案仲某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故仲某等人在起诉状中要求该院调取和责令银行公开其申请所称的作为征收补偿使用的两个资金账户的资金进、出流水账,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桐乡市政府作出被诉67号答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仲某等人请求撤销67号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某等人另请求对企业参与征收活动行为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合法性作出判决,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仲某经法庭释明后坚持该诉请,依法予以驳回。梁某接到该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对其起诉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对梁某按撤诉处理;二、驳回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仲某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仲某要求桐乡市政府公开案涉银行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流水清单,上述信息并非《征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应向被征收人公布的“分户补偿情况”,故不属于桐乡市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因此,67号答复告知仲某桐乡市政府无此信息,并无不当。至于仲某提出对企业参与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诉讼请求,不属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的审查范围。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仲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1.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此内容属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3.银行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流水清单,并非《征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应向被征收人公布的“分户补偿情况”,不属于房屋征收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