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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劳动用工】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及时签订终止协议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4-14 22:24:34

阅读:11

【案例解读-劳动用工】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及时签订终止协议

【导言】

      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终止劳动关系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合同的,应及时签订《终止协议》,如果不签订《终止协议》,用人单位又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的,员工可能认定双方还继续存在劳动关系而导致双方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甲某于2010年11月1日起入职A学院,工作岗位为教师,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10月31日止,甲某(属编外人员)的待遇按照“在编人员同等岗位待遇”。在综合评估甲某在聘用期内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后,A学院决定合同期满后不再与甲某续聘,甲某于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3月31日休病假,双方确认劳动合同至2014年3月31日终止,A学院为甲某缴纳社保费至2014年5月。

      甲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学院支付2014年4月至5月期间的工资及赔偿金、节日奖金(端午节和国际劳动节)。

 

【法院审判】

      本案经仲裁委和法院审理后认定:判决不确认双方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A学院是事业单位法人,但甲某属于编外人员,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双方的《聘用合同》于2013年10月31日期满,A学院决定不再与甲某续聘,故双方没有续签聘用合同。甲某申请休病假从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3月31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双方的聘用合同续延至甲某的医疗期结束,即双方于2014年3月31日劳动关系终止。

      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A学院继续为甲某缴纳了2014年4月和5月的社保费,但不能仅凭社保缴费记录进行认定双方当然在2014年4-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认定仍应看劳动者是否真正提供了劳动。由于双方均确认甲某在此期间未进行过教学工作,故不能认定双方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A学院在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前就及时签订了《终止协议》值得学习,明确员工医疗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就终止,不续签合同。A学院在与员工劳动关系终止后未及时办理停缴社保手续的处理不太妥当,因未停缴社保,导致员工以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A学院主张各项权利。本案因A学院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及时签订了《终止协议》,最终赢得了诉讼,否则会有较大败诉风险。

 

【法律小贴士】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