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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劳动用工】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以社保补助形式发放的费用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5-05 22: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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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劳动用工】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以社保补助形式发放的费用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

【导言】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约定的方式,规避参加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保费的义务都是无效的,用人单位的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

      实践中,有部分不缴纳社保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劳动者有时还会要求用人单位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以增加劳动者每月的实际收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又被劳动者投诉要求补缴社保,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社保,但用人单位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之前给予劳动者发放的社保补助。

 

【案情简介】

      甲某于2013年11月入职某冷冻厂,岗位为叉车司机,双方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书》,约定基本工资报酬为1375元/月。双方当事人签章确认的《某冷冻厂规章制度》和《承诺书》显示,甲某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由公司每月将社保费中公司应负担的部分费用以“社保福利”的名义支付甲某。

      2016年1月甲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某冷冻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审理过程中,某冷冻厂提出反申请,要求甲某返还公司以“生活福利”、“社保福利”名义多发的款项。

 

【法院审判】

      本案经仲裁委和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冷冻厂支付甲某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403.26元,甲某返还某冷冻厂2015年1月之后多支付的以“社保福利”的名义发放的款项3064.92元等。

 

【律师点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因此,某冷冻厂每月额外发放给甲某的“社保福利”不属于甲某的工资范畴,且发放该款项违反了法律规定,故甲某应当予以返还。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依法予以缴纳,如果确因特殊原因导致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且将社保费用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的,应注意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以及额外发放社保补助的数额,否则可能导致因无法区分工资数额与社保费用的构成,而导致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的均是工资而不支持用人单位要求返还的主张。

 

【法律小贴士】

      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