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6-20 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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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行政机关要求补正的行为属于程序性行为,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7日,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收到原告韩某以邮寄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津河西政复决字[201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编号:2019-221《告知书》,告知原告对申请的内容作出补正,并在告知书中告知了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并于2019年6月24日直接送达原告。后原告未予补正。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津河西政复决字[201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被告认为,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案被诉《告知书》,告知原告对申请的内容作出补正,原告未予补正。
虽然被告以《告知书》的方式作出补正,并在被诉《告知书》中告知原告复议和诉讼的期限,由于原告未予补正,该《告知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裁定:驳回原告韩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判决:被诉《告知书》告知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您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您要求公开的是否为所指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条件、程序,请您对申请内容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述告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补正告知行为,不属于拒绝公开的最终结论,因此《告知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虽然该《告知书》告知了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期限,但并不由此改变《告知书》是程序性行为的性质。
因此,上诉人针对《告知书》的起诉,原审法院认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此外,因某市人民政府对上诉人针对《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认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驳回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的结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作出某市人民政府不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的释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的相关异议主张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再审申请人韩某以被诉《告知书》为被诉行为起诉某区政府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韩某的原审诉讼请求为确认被诉《告知书》违法。经查,某区政府因认为韩某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遂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您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您要求公开的是否为所指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条件、程序,请您对申请内容作出补正。
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述告知不属于拒绝公开的最终结论,被诉《告知书》对韩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尽管该《告知书》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期限,但并不能因此改变《告知书》系程序性行为的性质。据此,韩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1.政府信息公开中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的《告知书》属于程序性行为,即使《告知书》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期限,但并不能因此改变《告知书》系程序性行为的性质;
2.程序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补正程序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