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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行政争议】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能认定工伤吗?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7-04 21:31:50

阅读:114

【案例解读-行政争议】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能认定工伤吗?

【导言】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案情简介】

      勾某于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系农村户口,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勾某在A公司工作,2018年8月8日,勾某在A公司内从事乙炔充装过程中不慎被乙炔瓶砸伤,经XX市XX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足第1跖骨粉碎性骨折。2019年6月13日,勾某向市人社局书面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6月19日,市人社局受理勾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且于6月19日、6月24日分别向勾某、A公司送达。

      6月28日,A公司向市人社局出具《情况说明》,认可勾某在8月8日务工过程中受伤的事实,但以勾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7月23日,市人社局向勾某调查询问其受伤的相关事实。7月26日,市人社局作出[2019]08-2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勾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故决定对勾某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7月29日、7月31日,市人社局分别向A公司、勾某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A公司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9月24日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于同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并于9月25日、9月26日分别向A公司和市人社局送达。11月14日,省人社厅作出川人社复决[2019]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故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日,省人社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A公司邮寄送达。A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法院审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参照(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勾某虽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险待遇,在A公司处长时间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应予认定工伤。据此市人社局认定勾某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省人社厅作出的复议决定亦属正确。故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 号)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上述二答复虽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务工农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成为用人单位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理由。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