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8-20 21: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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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通常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但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情况下,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0日11时40分,王某驾驶鄂A×××××小型轿车行驶至黄浮高速安徽段72公里800米时,其轿车的行驶状况被黄山交警支队高速七大队安装的电子眼采集为超速。2017年6月14日,武昌交通大队根据上述电子眼采集的数据,认定2017年1月20日11时40分王某在途经(349985000010)黄浮高速安徽段72公里800米时,超速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代码163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武昌交通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王某超速违章行为决定予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行政处罚。王某在武昌交通大队接受了上述处罚,并于同日缴纳了罚款。王某因不服武昌交通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12月15日向黄山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黄山市政府经审查后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黄政复不受字〔2018〕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审判】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否则,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且申请复议事项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本案中,根据处罚决定书所载内容,对王某作出交通违章行政处罚的是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只是审核上传了王某的交通违章信息,并未对王某作出处罚决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作为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自主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并不存在接受委托才能作出决定的情形。王某关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是受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委托作出处罚决定,以及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核录入违章信息即为作出处罚的主张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作出处罚决定后,王某如不服,应当以该大队为被申请人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王某以黄山市交警支队为被申请人向黄山市政府申请复议,属于错列被申请人进而向无复议职责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前述规定,其复议申请不能成立。黄山市政府不予受理王某的复议申请于法有据,复议决定结果正确。需要指出的是,复议决定未告知申请人起诉权利和起诉期限不妥,应予纠正,但此点不构成撤销复议决定的理由。
再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根据上述规定,武昌交通大队作为涉案机动车登记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对王某异地超速违章行为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黄山交警支队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系登记、保存证据的行为,而非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黄山市政府以对王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武昌交通大队,王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武昌交通大队为被申请人,向武昌交通大队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审法院未开庭,亦未调查询问,程序虽有不当,但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正确。王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1.在异地交通管理部门未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下,机动车登记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异地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