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8-20 2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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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甲某系A公司的董事,于2017年从A公司离职,A公司于2018年被法院判决应当赔偿B公司28万元,但A公司早已没有正常经营,A公司未能支付B公司28万元款项。A公司于2019年被吊销营业执照,B公司抓住此契机,以A公司无法强制清算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某承担A公司未向B公司履行的28万元债务。法院最终支持了B公司的诉请。
二、风险提示
董事在离职两年后居然还承担了原公司对外的债务,值得警醒!登记为公司的董事,不是只享有权利,同时有很多的法定义务需要履行。本案涉及是董事众多法定义务中的一项,即保障公司的账册等重要文件不灭失,在公司需要进行清算时能清算的义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公司债权人就能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解决路径
1、不轻易做公司的挂名董事,结合现在司法实践,挂名董事并不能免责。如果被登记为公司的董事,应当尽职履行义务,保障公司账簿不灭失。发现灭失的,应及早固定已经采取相关挽救措施的证据。
2、公司因法定事由需要清算的,及时清算,认真清理公司财产并保存好公司的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避免出现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形。
3、如果从公司离职后,应当要求公司及时变更董事,公司拒绝变更的,及时通过诉讼途径变更,避免出现离职多年后仍被登记为董事的情形。
四、知识拓展
目前仅有股份公司的董事可能有上述法律风险,因为目前司法主流观点认为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仅限于有控制公司能力的股东。本文分析未再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分,是因为目前立法趋势认为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才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董事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主体,在《民法典》第70条中已将法人的董事确定为清算义务人,只是现在司法解释二还未修正,相信以后法律对公司董事应尽义务的要求会越来越高。
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生效)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