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8-20 21: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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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导致员工无法找到新工作的,将赔偿员工无法找到工作,没有工资收入的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甲某于2014年2月24日入职被告A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2015年3月28日,甲某“因个人事业发展机会的需要”,向A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15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前12个月,甲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3975元。甲某离职后,A公司始终未为甲某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甲某无法再就业,遂向法院诉请要求A公司赔偿其无法再就业的损失共计82500元(按1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10月28日止)。A公司则在诉讼中抗辩甲某系自行离职,故不应支付甲某无法找到工作的损失。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判定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甲某未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的损失55900元。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后,A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甲某办理离职手续,如社保转移手续等离职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通常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保转移等手续。因A公司拖延办理,可能影响甲某再次就业。因此A公司未及时为甲某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应给予甲某赔偿,赔偿标准按甲某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13975元为基准,酌定为4个月共计559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新的劳动者,应当在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者的原用人单位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移的,将导致劳动者无法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手续,影响劳动者的再就业。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劳动者再就业的赔偿金额与劳动者失去的某些就业机会而言,可能无法产生对应的补偿效果,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将产生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法定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已经具有重要意义,法院一般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损失的金额。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