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服务电话: 028-83387502

【案例解读-公司法律事务】公司还在清算中时,股东不能要求公司进行盈余分配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9-20 21:24:46

阅读:12

【案例解读-公司法律事务】公司还在清算中时,股东不能要求公司进行盈余分配

【导言】

     公司清算中,如股东认为清算组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比如不分配剩余财产或导致公司可分配剩余财产减少情况的,应选择正确的起诉路径,在公司还在清算中,经行提起公司盈余分配诉讼的,将不被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甲某。根据章程记载,A公司由15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其中甲某出资33万元,持股33%。2009年10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解散A公司”的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A公司乙某股东的申请,裁定受理了A公司清算案,并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决定书,指定乙某等人与B律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乙某任清算组组长。A公司清算案目前仍在审理中,甲某向法院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请求A公司给付甲某剩余财产15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诉讼中,A公司称清算方案尚未作出,甲某称其不清楚清算方案是否作出。

 

【法院审判】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A公司强制清算期间,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对本案中,A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目前A公司尚处于清算程序中,亦无证据证明清算组已作出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在此情况下,甲某起诉要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甲某负担。

 

【律师点评】

      甲某在公司还在清算中,方案还未确认,财产还未按顺序分配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要求分配公司剩余盈余,因前置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贸然提起诉讼,最终导致败诉而白白承担了十余万元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注销清算时,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清算费用、工资、税款等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