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9-20 21: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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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清算时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履行至少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和清理债权、债务,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并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等法定义务,其中,通知债权人就是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的程序,但公司清算组应注意,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必须采取直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否则一旦被公司债权人主张权利,将被认定为公司违法清算,进而导致清算组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A公司与甲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最终判决:(1)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甲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万五千七百零六元;(2)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甲某医疗费五万五千七百零八元四角八分;(3)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甲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29日工资七千五百二十九元;(4)A公司自2012年11月开始按月支付甲某伤残津贴一千九百三十七元六角,至失去领取条件为止;(5)A公司于2012年11月起支付甲某生活护理费一千八百六十八元八角,至失去领取条件为止;(6)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甲某2010年12月29日至2011年5月24日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三百二十三元;(7)A公司支付甲某鉴定费二百元。
二、1998年8月25日,A公司成立。2006年8月9日,A公司股东变更为乙某、丙某。2019年12月6日,A作出清算报告,载明:公司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对其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算核查,已清算完毕。报告如下:(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2019年10月14日在北京日报上发布注销公告。清算报告下方有手写签字“乙某”“丙某”并加盖了A公司的印章。2019年12月6日,A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如下:1、同意清算报告内容。2、同意注销本公司。股东会决议下方有手写签字“乙某”“丙某”并加盖了A公司的印章。2019年12月23日,A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核准注销。
甲某认为乙某、丙某在清算过程中没有通知过甲某,也没有清偿对于甲某的债务,就直接作出“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故乙某、丙某没有履行清算义务,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某、丙某抗辩称,A公司自2004年至今没有经营过,根本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只有甲某这一笔存疑的债权,A公司注销是委托代办公司进行的,是代办公司进行的注销手续,具体注销过程中做了什么,乙某、丙某都不知情,也不是乙某、丙某具体实施,注销材料中的股东会决议以及清算报告中的签字均不是乙某、丙某所签。
【法院审判】
本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定:清算组的乙某、丙某对A公司向甲某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乙某、丙某在对A公司进行自行清算的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清算义务。本案中A公司申请注销之前,甲某的债权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且未履行完毕,清算组应当对上述情况予以注意,乙某、丙某均应在清算过程中对此进行相应的处理。但乙某、丙某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对于该情况予以处理,即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故乙某、丙某未尽到清算义务。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向公司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破产申请】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